一、办理在职、收入等证明,原则上由教职工本人携带身份证,到人事处劳资科办理。
职工本人不能亲自办理委托他人办理的,受委托人需携带本人和委托人身份证。
二、办理外文在职、收入证明时,教职工除以上第一条外,还要按证明接收机构的要求,做好证明材料的文档,由人事处劳资科审核后打印。
三、办理出国(境)的证明时,教职工需登记出国(境)的具休地点和具体时间。在上班时间出国(境)的,教职工还需提供出国(境)审批材料或请假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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