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资科
同心楼五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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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父、母亲或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的待遇(国发〔1981〕36号)。
(1)凭教职工当年探亲相关票据,填写差旅报销单,注明探望父母或配偶,本人签字;
(2)人事处劳资科审核,人事处业务主管处长审批;
(3)计划财务处财务信息门户办理预约报销。
(1)教职工上半年转正的,当年享受探亲待遇;下半年转正的,下年起享受探亲待遇。
(2)教职工探亲假按规定应安排在寒暑假期间。因特殊情况需在工作时间探亲的,按事假规定执行。
(3)教职工探望配偶每年一次;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一次,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一次。
(4)教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可按标准报销1次往返旅费;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旅费在本人基本工资(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30%以内部分自理,超出部分按标准给予报销。出国探亲的,仅国(境)内旅费参照学校差旅费标准给予报销。具休以财务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