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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开展我校2013年技术工人国家职业资格考核报名工作的通知
  • 作者:管理员  管理员:  浏览:   时间:2013年04月10日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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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省职业资格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64号)和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3年度温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职业资格培训考核报名工作的通知》(温人社发〔2013〕156号)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开展我校2013年度技术工人国家职业资格考核报名工作。


    一、职业(工种)范围
    市直单位现在下列职业(工种)岗位上工作且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可申报以下职业(工种)的培训考核:
    (一)初、中、高等级工培训考核的职业(工种)范围:汽车驾驶员、汽车修理工、电工、维修电工、餐厅服务员、客房服务员、前厅服务员、中式烹调师、中式面点师、西式面点师、计算机操作员、保安员、广播电视线务员、广播电视机务员、公路养护员、仓库保管员等职业(工种)。
    (二)技师培训考核的职业(工种)范围:汽车驾驶员、汽车修理工、焊工、车工、机修钳工、维修电工、锅炉操作工、中式烹调师、餐厅服务员、服装制作工、模具设计师、数控车工、数控铣工、加工中心操作工、广播电视线务员、广播电视机务员、公路养护员等职业(工种)。
    (三)高级技师培训考核的职业(工种)范围:汽车修理工、车工、机修钳工、焊工、维修电工、中式烹调师、数控车工、数控铣工、加工中心操作工、餐厅服务员等职业(工种)。
    二、申报条件
    (一)初、中、高等级工
    1. 初级工:
    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满2年(2011年12月31日前从事本职业)。
    2. 中级工(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满3年(2010年取证),经本职业(工种)中级工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满5年(2008年取证);
    (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满7年(2006年12月31日前从事本职业(工种))。
    3. 高级工(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满10年(2003年12月31日前从事本职业(工种)),经本职业(工种)高级工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满5年(2008年取证);
    (3)技工学校毕业生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满2年(2011年取证);
    (4)取得技术员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后从事本职业工作满3年或取得相关专业初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且仍从事本职业工作的。
    (二)技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 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满5年(2008年取证),经本职业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 持有本职业(工种)高级职业资格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满12年(2001年12月31日前从事本职业(工种))且仍在本职业(工种)岗位上工作,经本职业(工种)技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3. 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满20年(1993年12月31日前从事本职业(工种))且仍在本职业(工种)岗位。
    4. 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满10年(2003年12月31日前从事本职业(工种)),能解决本职业高难度技术操作和工艺难题,在技术改造、工艺革新、技术攻关等方面有较大突破或较大成果(创造直接经济效益20万元以上,须有相应权威机构或技术评审机构的鉴定证书或有效证明)的主要参与者。
    5. 与申报职业(工种)相关项目获省以上科技成果(发明创造)四等奖以上、市以上三等奖2项以上,或获国家专利两项以上的主要完成者。
    6. 在传授技艺、培养青年工人方面贡献突出,所带学员在市级一类技能竞赛中获前三名,二类竞赛中获第一名;或省级一类技能竞赛中获前六名,二类竞赛中获前三名;或全国一类技能竞赛获前十名,二类技能竞赛中获前五名。
    7. 取得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仍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的。
    (三)高级技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 取得本职业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满3年(2010年取证),经本职业高级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 与申报职业(工种)相关项目,获省以上技术创新、发明、创造、推广、应用二等奖以上或市一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者。
    3. 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满15年(1998年12月31日前从事本职业(工种)),能解决本职业高难度技术操作和工艺难题,在技术改造、工艺革新、技术攻关等方面有重大突破或重大成果(创造直接经济效益50万元以上,须有相应权威或技术评审机构的鉴定证书或有效证明)的主要参与者。
    4. 取得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且仍从事本职业工作的。
    凡报考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在符合以上条件的同时,必须具备规定的继续教育学分。继续教育办法参照《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省政府令第157号)执行。
    目前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相关文件规定,学校须严格按照岗位设置的结构比例进行聘任,对于结构比例已达到或超过的岗位暂不聘任,待岗位空缺后再进行聘任。
    三、时间安排
    报名时间截止为4月15日,上述初、中、高等级职业(工种)的培训、考核根据报名情况,凡符合开班要求的,均在2013年12月底前完成,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技师和高级技师按照《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省职业资格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64号)执行。高级技师职业(工种)的培训推荐到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指定的培训机构培训。
    四、培训考核及收费
    由省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培训、鉴定机构组织培训鉴定。培训采取集中辅导和自学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具体培训时间根据各工种报考人数确定后由培训机构另行通知。培训考核收费按财政、物价部门审批后的标准由培训、考核机构收取,费用自理。
    五、申报材料
    (一)凡符合报考初、中、高等级职业资格条件的人员,需提交以下材料:
    1. 本人书面申请一份
    2. 填写《国家职业资格全国、全省统一鉴定申请表》一式二份
    3. 附身份证和原有证书复印件各1份
    (二)技师、高级技师:
    1. 本人书面申请一份
    2. 参加全省统考工种的考生填写《浙江省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鉴定申报表》一式二份
    3. 《浙江省技师、高级技师统考职业业绩考评综合评审表》一式十份(A3纸打印)。
    4. 相应职业(工种)的高级工(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身份证、学历证书、工作业绩、荣誉、奖励证明材料(业绩材料要求在单位内以适当方式公示,公示期为7天)等的复印件各1份(原件需查验)。
    5. 申报汽车驾驶员技师资格的还需要同时上报市(县)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出具的连续安全行车5年以上的证明。
     六、附件
    也可直接从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或温州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网站下载。
     
    联系人:蔡慧峰  ( 茶山校区同心楼517室)   
      电话:86689735
        人事处
    一三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