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委组织部,各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招才局,市直有关单位党委(党组):
现将《温州市领军型创新创业人才奖励资助实施办法(试行)》和《温州市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引进培育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中共温州市委组织部温州市科学技术局
温州市财政局
温州市招才局
2015年9月 日
温州市领军型创新创业人才奖励资助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实施“人才新政十条” 推进高层次人才团队建设的意见》(温委发〔2015〕49号)文件精神,引进一批海内外领军型创新创业人才,大力推动温州赶超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人才,指的是由我市各类用人单位自主培养,或从市外引进(新录用)的,或带项目、带技术、带资金来我市新创办企业的,经评定,列入《温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的各类领军型创新创业人才。分国内外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省级领军人才、市级领军人才、高级人才(分别用A、B、C、D、E来指代)5个类别。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用人单位,指的是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高校和科研院所。
第二章 奖励资助政策
第四条 奖励资助额度。温州市领军型创新创业人才按A、B、C、D、E五个类别享受相应的奖励资助政策待遇。对A类人才,给予不少于1200万元的奖励资助,B、C、D、E类人才给予最高 800万元、4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资助,同时符合多个类别认定标准的,政策待遇就高执行。奖励资助包括个人奖励、住房补贴和创新创业科技项目资助三类,每类实行单独申报、单独认定、单独奖励,一般每年开展一次,具体申报要求、程序以当年度申报通知文件为准。
第五条 个人奖励和用人单位引才奖励政策。
(一)对新入选或引进到我市工作,经认定为A、B、C类的人才,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专项个人奖励(其中“千人计划”创新人才短期项目入选者、省“海鸥计划”入选者奖励金额减半);对新入选的市“580海外精英引进计划”专家、市“杰出人才”、市“青年拔尖人才”和市“551人才工程”第一层次培养人员,分别给予30万、20万、10万、3万元的个人专项奖励。对新入选或引进的省“151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培养人员,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人才专项奖励。
(二)申请个人奖励时,人才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身体健康,且与用人单位签定正式合同不少于5年,每年在温工作不少于9个月。
(三)鼓励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等加大引才力度。对新引进A、B、C、D类人才的企事业单位,给予60万元、3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四)个人奖励采取单位申请的方式进行。用人单位填报《温州市领军型创新创业人才奖励发放申请书》和人才称号或荣誉奖项原件复印件、到岗证明材料,向市招才局(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市招才局审核汇总后,集中向人才或所在单位发放。
第六条 住房补贴政策。
(一)对A类人才奖励一套住房,对B、C、D类人才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60万元的专项购房优惠或购房补贴。
(二)申请住房补贴政策的人才,应符合《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市区人才住房政策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13〕103号)规定。
(三)住房补贴申请工作,每年集中进行一次,具体申报要求、程序以当年度申报通知文件为准。一般在上半年发布公告并完成申报。市、区两级根据单位隶属关系接受申报,对申报人进行人才资格认定、住房情况审定等程序后发放住房补贴。
第七条 创新创业科技项目资助政策。
(一)对A类人才创新创业项目,给予不少于800万元的科技项目资助。对B、C、D、E人才创新创业项目,给予最高600万元、270万元、120万元、100万元的科技项目资助。
(二)创业类项目申请人应为企业的主要创办人,且为第一大股东(股权一般不低于 30%且本人投入的实际资金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企业成立3年以下。创新类项目申请人应为项目主要负责人或关键技术持有者,来温全职工作时间不超过3年,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及以上正式劳动合同(机关事业单位的须经过组织人事程序),承诺每年在温工作时间不少于9个月。
(三)申报的创新创业项目应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与人才所从事的核心技术领域密切相关,不涉及知识产权纠纷。其中创新项目要求以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获取自主知识产权和加快人才引进及培养为目标,优先支持以取得企业重大技术突破为目标的创新项目;创业项目要求可直接进行产业化,或已完成前期开发,进入中试或样机制造阶段,具有稳定实验数据和中试产品的项目,并拥有一支由技术研发、生产管理、市场开发等方面人才组成的创业团队。
(四)科技项目评审结果分为特别推荐、重点推荐、一般推荐、不予推荐等4个类别。A类人才项目确定为重点推荐的,给予800万元的资助,确定为特别推荐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资助额度;B、C、D人才项目被评为特别推荐、重点推荐、一般推荐,分别给予最高资助额度的100%、60%、30%;E类人才项目被评为特别推荐、重点推荐、一般推荐,分别给予最高资助额度的100%、40%、20%。创业类项目资助金额一般不超过实际到位资本金,创新类项目资助金额一般不超过单位项目投入经费。
(五)申报和评审程序。
1.申报。申请人提交人才项目申请书和可行性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按照单位隶属关系,由县(市、区)招才局进行受理。市直属各单位和中央、省部属在温各单位引进的人才项目,有所在单位审核后直接报市招才局。申报单位对申报资料真实性负责。
2.形审。各县(市、区)招才局、市直属各单位和中央、省部属在温各单位负责对人才项目人才资格条件、申报材料规范完整性进行审核,确定推荐名单并填写形审意见后报送市招才局。
3.书面和答辩评审。组建专家评审小组,对申报项目的先进性和市场前景、项目方案可行性和合理性、项目支撑条件、项目的预期经济和社会效益及项目存在的风险性等五个方面进行书面评审及答辩评审,提出详细评审意见,确定拟资助人才及资助金额的建议方案。
4.实地核查。根据需要视情组织对入围项目研发现场进行实地考察。必要时,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申报人和从事的项目进行知识产权评议和尽职调查。
5.审定发文。综合专家评审推荐和实地核查意见,结合温州产业实际,由市招才局研究提出拟入选名单、资助额度,经公示无异议后发文公布。
6.签约。领军型人才与落户地招才局签订项目资助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项目任务和相关责任。
7.落实政策待遇。根据人才项目落地和考核评估情况分三期拨付,领军人才实际到岗工作一个月后可申请拨付40%作为项目启动资金;5年内,人才项目完成过半拨付第二期30%,个人项目全部完成拨付第三期30%。科研项目资助主要用于科研设备购置、项目研发和人才培养引进等,执行科技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人才分类标准认定。领军型创新创业人才申报认定工作一般每年开展一次,按照当年《温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认定A、B、C、D、E五类人才。国家、省“千人计划”入选者须在温州申报入选,在外省申报并入选国家“千人计划”的创新人才长期项目(“外专千人计划”项目、“青年千人计划”项目),到我市从事长期创新工作,并且已经到岗的海外高层次人才,经认定后,可按C类人才标准申请落实个人奖励和住房补助,可按B类人才标准申请人才科技项目资助。在市外申报并入选省“千人计划”的,到我市从事长期创新工作,经申报评定后,可按市“580海外精英计划”人才标准落实个人奖励和住房补贴,可按C类人才标准申请人才科技项目资助。
第三章 管理和服务
第九条 温州市领军型创新创业人才奖励资助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市招才局(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奖励资助政策落实工作,并对涉及的资金进行管理和发放。市财政局负责本办法实施涉及的有关资金保障工作,并将相应资金及时安排有关职能部门发给企业或个人。
第十条 本政策所涉及的奖励资助经费,在市级单位或在温省部属事业单位的,由市级财政承担;在3个区、市级功能区的,市财政按市级标准50%给予补助;其他县(市)自行制定配套人才政策。涉及同一项目的资助,采用“就高”的原则,避免重复资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 人才和用人单位在申报享受有关奖励政策时,必须提供准确真实、合法有效的申报材料,并对奖励政策的运用、执行情况负责:
(一)个人或用人单位在合同期(5年)内因客观和不可抗拒原因中止合同的,当即停止其所享受的奖励政策;
(二)个人或用人单位在合同期(5年)内违约、中止合同的,当即停止其所享受的奖励政策,并由违约方退回已发放的资金;
(三)个人或用人单位在申报和奖励政策运用、执行过程中违反规定的,当即停止其所享受的奖励政策,追回已发放的资金,给予通报曝光,不得再次申请我市有关人才奖励政策;情节严重的,将追究个人或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招才局(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并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与我市已有人才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
温州市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引进培育
实施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关于实施“人才新政十条” 推进高层次人才团队建设的意见》(温委发〔2015〕49号)文件精神,大力引进培育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推动我市创新驱动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目标与要求
1.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以引进为主、突出增量、提升存量,总体目标是力争到2020年建设一批符合产业发展导向,创新路径清晰、创业成果显著、预期效益明显的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以下简称“团队”)。
2.引进培育重点产业是电气、鞋业、服装、汽摩配、泵阀五大支柱产业和网络经济、旅游休闲、现代物流、激光与光电、临港石化、轨道交通、通用航空、新材料、文化创意、生命健康十大新兴产业以及金融、现代农业等领域。引进培育重点对象是在温创办科技型企业,具有国际领先和国内一流水平的创业团队。
二、主要对象和条件
3.团队由本市近两年从国内外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组成,包括至少1名带头人和3名以上核心成员。带头人应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年龄不超过60周岁。核心成员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平均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优先支持由《温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A、B、C类人才领衔的团队。主要分为领军型创新团队和领军型创业团队两类。
4.领军型创新团队,是指依托在温科技型企业,以领军人才为核心,致力于创新成果产业化的人才群体。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带头人和核心成员引进前在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企业(机构)中担任相当于副教授及以上的职务,或是担任中高级技术管理领导职务3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
(2)带头人和核心成员与依托企业尚有不少于3年的正式聘用服务合同或服务协议。国内引进的团队成员须将个人人事劳动关系及档案落在依托企业,国外引进的团队成员每年在本市依托企业工作时间6个月以上。
(3)创新团队依托的企业,近年来科技创新与运行状况良好,具备先进的研发设施条件和为建设培养创新团队及其项目筹备充足的科研资金。
5.领军型创业团队,是指自带技术、项目、资金,将在温州创业或在温州注册创办企业未满3年,具有较好市场前景、能引领和带动我市产业发展的优秀团队。
(1)团队领衔带头人(自然人)须为团队创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团队成员专业结构合理,在技术、应用、工程化等各环节具有关联性和互补性,具备企业达到具体创新创业目标的完整创新链。团队掌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备国际领先、国内一流水平,技术成熟并已进入开发阶段,符合我市重点产业发展方向。
(2)团队在温州注册创办公司,实际到位注册资金中货币出资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带头人货币出资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且持股比例不低于30%;团队带头人及成员(自然人)持股总比例超过50%(不含)以上。申请时,创办企业尚未在温州注册成立的,带头人和团队成员需对以上事项做出书面承诺书。
(3)团队创办的公司(公司总部)在工商注册登记有效存续期内不搬离温州。
6.特别优秀或我市紧缺急需的创业创新团队可适当放宽条件,申报时需说明理由。
三、扶持政策
7.根据评审结果,给予特别支持(第1类)团队3000万元、重点支持(第2类)团队1500万元、优先支持(第3类)团队600万元、一般支持(第4类)团队200万元的科技项目资助,对顶尖团队的特别重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最高给予1亿元的科技项目资助。
8.入选浙江省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的,在首个资助期内,按照不低于省级财政投入额度进行配套资助。
9.优先推荐团队带头人及核心成员申报国家、省“千人计划”、“万人计划”、省“151人才工程”、市杰出人才和青年拔尖人才等各级各类人才培养工程、科技计划项目。
10.团队带头人和核心成员凭温州市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批准文件,经市招才局(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提供相应生活保障措施。
四、申报程序
11.申报受理。市招才局(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同)负责发布年度公告。已落户我市(含县< 市、区>)或有意向落户地的团队均可依托单位进行申报,按照单位隶属关系,县(市、区)招才局进行受理,其中由市直属各单位和中央、省部属在温各单位引进的团队,有所在单位审核后直接报市招才局。申报单位对申报资料真实性负责。
12.形式审核。各县(市、区)招才局、市直属各单位和中央、省部属在温各单位负责对申报团队资格条件、申报材料规范完整性进行审核,确定推荐名单并填写初审意见后报送市招才局。
13.书面和答辩评审。组建专家评审小组,对申报团队的技术水平、工作基础、发展方向、项目目标进行书面评审及答辩评审,形成入围名单和书面推荐意见。
14.实地核查。根据需要视情组织对入围团队研发现场进行实地考察。必要时,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申报人和从事的项目进行知识产权评议和尽职调查。
15.审定发文。综合专家评审推荐和实地核查意见,结合温州产业实际,由市招才局研究提出入选候选团队名单、资助额度,经公示无异议后发文公布。
五、经费管理
16.绩效管理制度。各县(市、区)招才局、市直属各单位和中央、省部属在温各单位负责对入选团队绩效管理,并分别与入选团队签订《温州市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建设任务书》,明确团队落户单位、到岗(注册企业)时间、关键技术突破、标志性成果质量、产业化水平、单位配套措施到位情况等各项指标,指标数据原则上要求与申报书一致。首个资助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
17.经费拨付方式。财政资助资金采用分期拨付方式,分三期拨付:创新团队在核心成员实际到岗工作后,创业团队在项目落户(企业注册)并运行正常一个月后,可申请第一期经费资助计划(总额40%);团队任务书期限过半,各项指标均完成50%以上的,可申请第二期经费资助计划(总额30%);团队任务书期限结束,各项指标均完成的,可申请第三期经费资助计划(总额30%)。
团队达到条件后,落户在市级单位或在温省部属事业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向市招才局提出申请;落户在市区的,由区招才局向市招才局提出申请;落户在各县(市)的,按所在地政策提出申请。申请时需提供团队项目任务完成报告、所在单位意见、第三方审计机构报告及意见等。
18.考评退出机制。入选后,创新团队核心成员6个月未到岗,创业团队6个月未完成落户(企业注册),取消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资格;团队任务书期限过半,未申请或未通过中期评估的团队,暂停拨付,其在一年内能达到原定目标的,继续拨付剩余资金;无法在此期限内达到原定目标的,停止拨付。
期间因故中止或中期检查停止拨付经费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中止6个月内向市招才局(或县市招才局)提出结题报告,市招才局(或县市招才局)组织专项财务审计,承担单位缴回经审计核定结余的项目财政经费。
19.财政资助经费依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和参照《浙江省省级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做到依法规范、目标明确、监督到位、专款专用。团队依托单位或创办企业在管理和使用财政资助资金上实行法人责任制,要对财政资助资金单独建帐,专账核算,各项经费使用原则上应当采用非现金方式结算,确保财政资金使用依法合规。财政资助资金主要用于项目研究和管理,包括与项目有关的仪器设备购置(不少于50%)、改善科研条件和科研人员补助(不多于30%),不得用于与研发工作无关的开支。对未按规定使用财政资助资金或发现弄虚作假的,经查实,收回部分或全部已发资助经费,停发下期资助经费。
六、组织领导
20.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引进培育计划的组织实施,市招才局(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团队各项日常事务,做好宣传推介、咨询联络、申报受理、组织评审、政策兑现、人才服务等工作。落户地有关单位要积极主动做好意向洽谈、团队落户、日常管理服务等工作。
21.团队对于申报承诺的项目,确保按照关键节点、时间要求按期完成。团队带头人、核心成员及其用人单位,原则上不得变更。团队带头人发生变更时,资助计划自动终止;团队个别成员因特殊情况发生变更的,应按程序报市招才局(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同意。
22.团队带头人和成员不得交叉任职,项目禁止多头申报。
23.本政策所涉及的奖励资助经费,在市级单位或在温省部属事业单位的,由市级财政承担;在市区的,市财政按市级标准50%给予补助;其他县(市)自行制定配套人才政策。同一团队同一项目自立项后获市财政其它资助,采用“就高”的原则,避免重复资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领军型创业团队,政府的各类资助、补贴资金不得高于创办企业实际到位注册资本。对特别优秀或对产业发展贡献突出的团队,经考核评估,可一事一议。
24.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招才局(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