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医主站 | 加入收藏
师资科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版 >> 政策法规 >> 师资科 >> 正文
  • 温州医学院师资培训管理暂行规定
  • 作者:管理员  编辑:  来源:   浏览:; 时间:2008年02月23日 00:00
  •  

    师资培训工作是高校师资队伍建设的基础性工作,是一项培养人才、使学科梯队合理化的系统工程。随着我校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化,师资培训工作不断得到加强,为提高师资培训实效,使我校师资培训工作走向制度化、规范化,特修订师资培训管理暂行规定。
    一、培训的基本原则
    1.坚持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并重,加强学科梯队建设、人才培养和提高学历层次相结合的原则。
    2.坚持专业对口,按需培训,学用一致,注重实效的原则。
    3.坚持普遍提高和重点培养相结合的原则。对中青年学科带头人、青年骨干教师以及重点学科、重点专业和紧缺专业的教师,实行倾斜政策,鼓励参加高层次培训。
    二、选送的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忠诚于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师德、学术道德和进取精神,有培养前途,近3年内年度考核合格以上者。
    2.参加培训进修的教职工应具有一定的专业基础知识和业务能力,且培训内容与学科建设和本岗位工作需要相一致。
    3.符合学校审定的单位(部门)年度进修计划,进修期间不影响学校和本单位安排的工作。
    三、培训形式和要求
    1.上岗基本技能培训。包括岗前四门课、计算机应用能力等级考核、现代教育技术培训、普通话培训、名师讲课、辅导员岗位培训、动物实验技术和教学科研仪器培训等,新参加工作的教师要求在三年内完成相关培训。
        2.申请攻读博士学位。(详见温州医学院教师申请攻读博士学位的暂行规定)
    3.国内访问学者。符合学科建设需要,具备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有较强的独立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的能力,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教授、副教授和工作三年以上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优秀讲师,可申请参加国内访问学者进修。
    4.出国进修。从事教学科研一线的中青年学科带头人和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青年骨干教师,因学科建设确需出国进行高层次研究,外语水平符合国家外专局的有关规定,可申请出国进修。(详见温州医学院公派出国留学管理规定)
    5.单科进修。申请者一般要求为课程建设或学科建设所急需、担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具备完成进修任务所必需业务基础的专任教师。进修人员由二级学院统一安排。个别学院确因开设专业新课程需要,可选送助教以上职务、具有一定业务基础的年青教师参加。
    6.短期培训、学术交流。根据工作需要由各教研室、二级学院统筹安排,申请者原则上要求为担任中级以上职务的中青年骨干教师。
    四、培训的审批
    1.教师上岗基本技能培训、单科进修、短期培训和参加学术交流,申请者填写申请报告,经科室同意后,由各学院根据教师所在科室的工作需要、教学安排、教师各方面的表现及任职年限等情况直接审批,每学期末汇总后报人事处备案。
    2.国内访问学者以及申请攻读博士学位,申请者填写申请报告经所在科室、学院审核同意后,报人事处审批。
    3.出国进修需由学院推荐、人事处审核,并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同意。
    4.兼任行政管理工作的教师申请外出业务进修的审批,除按教师培训审批的一般程序进行外,还须经所在行政部门同意,处级干部须经分管校领导批准。
    5.原则上不允许硕博连读,如确属学科建设需要,须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同意。
    6.一次在职进修完毕后,原则上须隔两年方能申请下一次在职进修学习。同一性质进修,原则上每人只允许参加一次。
    五、培训的管理
    1.为保证各学院培训计划的落实,保障教师参加培训的权利,对按计划已安排培训任务的教师,一般不予调整。教师应当服从学科、学院和学校安排的培训计划及培训形式,无正当理由,不得调整。培训期间,教师不得私自要求调整培训内容、时间及形式。确有必要,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由培养单位出具证明材料,报学校重新审批。否则,培训费用均由个人承担,学校还将按有关规定加以处理。
    2.凡进修时间在3个月以上或攻读博士学位者,均须与学校签订培训合同。
    3.脱产进修人员在进修前须到审批部门办理离校手续,到进修单位后,一周内将指导教师、宿舍、联系电话、通信地址、邮编等情况函告人事部门和所在学院(部门),建立定期联系和考察制度。相关联系和考察活动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以便及时了解进修人员情况,督促其按期完成进修计划和任务。
    4.经学校批准参加在职进修培训的人员,在规定的学习期间,学校照发工资,福利与在岗教职工同等对待。由国家或学校提供经费资助的公派出国人员,从出国的次月起工资停发,待回校后一次性予以补发。
    5.培训的考核
    (1)教师培训期满的考核主要由所在学院负责组织,具体考核形式由学院决定。
    (2)进修人员进修结束后须到人事处报到,递交进修小结、成绩单或毕业(结业)证书、学位证书复印件和科研成果等材料,同时向本人所在教研室、学院(部门)递交进修小结等材料的复印件。
    (3)教师脱产进修3个月以上者,应按不同培训层次、形式的要求进行考核及鉴定,并记入业务档案。
    (4)外出进修时间1年以上者,年度考核时要填写《温州医学院在外进修人员考核表》,由本人所在学院(部门)参照在岗人员考核办法考核。
    (5)教师外出进修期间成绩不合格,或有违纪行为,或受退学处理,均视为年度考核不合格。
    (6)参加访问学者进修,时间在半年以内者,要求在一级刊物(浙江大学标准)上发表专业论文1篇;时间在半年以上者要求发表SCI收录论文1篇或在一级刊物(浙江大学标准)上发表专业论文2篇,论文发表时间截止至进修结束一年内。
    六、培训经费的使用
    1.学校根据各学院情况按比例将师资培训经费切块划拨到各学院,实行二级管理。进修人员根据不同的审批权限在培训结束后到所在学院或人事处报销。
    2.对于经学校批准参加访问学者项目、单科进修等,一年期的进修费用报销额度累计不超过12000元,半年期的不超过6000元。参加访问学者进修的有关费用在论文发表后予以报销,未在规定时间内发表相应级别和数量论文者进修费用减半报销。
    3.获得硕士学位和本科及以下学历学费不予报销。
    4.参加岗前四门课、计算机培训、普通话培训、辅导员岗位培训、现代化教育技术培训、继续教育等,成绩合格,予以报销培训费的三分之二,报名费、教材费、考务费等不予报销。
    5.特殊专业或特殊情况由学校派出进修、培训的人员,培训费报销标准可适当放宽要求。
    6.经费独立核算单位的教职工进修,其经费由所在单位开支。
    七、奖惩措施
    1.参加除委培研究生以外的脱产培训进修,学习认真,按时完成学习任务,经考核合格者,除享有国家规定的工资和福利外,同时予以发放进修津贴。未能按时完成任务或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发放进修津贴,培训费不予报销,五年内不再安排进修。
    2.各类脱产培训进修人员学习任务完成后,应在规定时间返校报到。未经学校同意在外滞留,按旷工处理。
    八、进修后服务期
    1.实际脱产进修6个月以内,回校工作的最低服务期为2年,实际脱产进修6个月至1年,回校工作的最低服务期为4年。
    2.教职工未满服务期调离学校或辞职等,必须承担以下经济责任:
    (1)须按比例向学校退还有关培训费用:学校提供的培训费用÷规定服务月数×未满服务月数;
    (2)脱产进修者还须按比例向学校退还脱产进修期间的工资、进修津贴及学校为个人交纳的社会保险等各项费用:上述费用÷规定服务月数×未满服务月数。
    (3)支付一定的违约金,违约金标准根据服务期限,按每年2000元标准收取。
    九、各附属单位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之前已参加培训进修的人员仍按原规定执行。
    十一、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〇〇七年十二月三十一
     
版权所有 温州医科大学
备案编号:浙ICP备12004924号-4
联系电话:0577-868****
麦拓信息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