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教职工上半年转正的,当年享受探亲待遇;下半年转正的,下年起享受探亲待遇。
(2)教职工探亲假按规定应安排在寒暑假期间。因特殊情况需在工作时间探亲的,按事假规定执行。
(3)教职工探望配偶每年一次;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一次,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一次。
(4)教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可按标准报销1次往返旅费;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旅费在本人基本工资(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30%以内部分自理,超出部分按标准给予报销。出国探亲的,仅国(境)内旅费参照学校差旅费标准给予报销。具休以财务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