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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实行“一事一批”,不得一次申领证件后多次出国(境),不得擅自变更已审批事项。
(2)附属医院学校编制登记备案人员申请因私出国(境)的,由所在附属医院根据本单位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3)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的,须在回国后10天内,将所持因私证件上交保管部门集中保管。